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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规则
【字体: 】【2010/4/27】 【作者/来源 】  【关 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的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为民、务实,清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认真执行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指示,履行省交通厅、省教育厅赋予的职责,听从指挥,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交通,服务社会。

第四条  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教学和行政的全面管理工作。副职分管院领导、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各处(系)实行处长负责制。各处(系)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部门)的全面工作,其他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

第六条  分管院领导按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学院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七条  学院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分管院领导对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各处(系)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院领导负责,处(系)工作人员对处长(主任)负责。院领导按照分工,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组织有力,管理有方,责任到人。

第八条  书记、院长出差、出国、休假等期间,由委托的副职院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副职领导出差、出国、休假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指定的其他院领导代管。各处(系)处长(主任)的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休假等期间,应指定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章  请示报告

第九条  凡属学院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办理。需请示的问题,各处室要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请示的内容如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的,必须先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并与请示一起上报;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要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条  学院南北校区按学院日常管理规范运作,为了维护和加强北校区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院领导原则上每两周到北校区办公一次。

第十一条  院领导出差,应事先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及返回时间等告知办公室。

第十二条  处室正职出差超过两天的,需事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处室副职离穗外出,需事先经处长(主任)同意,超过三天的报分管院领导。

第十三条  各处室的正、副处长(主任)一般不得同时出差,因特殊原因同时全部出差,应指定一人主持本处室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计划与执行

第十四条  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年中要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可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下半年的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的年度工作部署以及学院的建设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各处(系)根据学院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订具体落实措施,逐项推进,定时月报。院办公室抓好计划督办。年终对学院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院全体干部会议和党员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成员召集,党委书记、党委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学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向上级领导和机关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务工作由院人保处负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委托的副院长召集,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参加;院人保处长、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系)也可列席。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机关的决定、指示,讨论审议学院规章制度和关系教学、行政工作全局的文件,审定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会务工作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条  院中层干部会议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召集,院领导、中层干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或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主办处(系)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交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如涉及两个以上处(系),主办处(系)在会前应主动与相关处(系)或局属事业单位协调,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确实无法统一认识的问题应予以重点说明。会议议题材料按要求打印并提前送院办公室(任免件除外)。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准备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院人保处按学院督办工作有关规定负责督查和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处(系)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处(系)以学院名义起草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发公文,一定要内容准确、观点鲜明、条理清楚、文字简练、标点正确、格式规范。送院领导签发的公文(任免件除外),送审前均应经过处(系)主要负责人审签,再送院办公室审核。

院办公室主要从文种、格式、行文规则及文字等方面对公文进行审核,并由院办公室呈送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凡是请示、报告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公文,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发。以学院名义下发的文件,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送院长签发;一般文件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院长外出时,需由院长签发的公文由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请示院长后签发。

第二十六条  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如涉及两个以上处(系)业务的,由主办处(系)的分管院领导或院长签发,协办处(系)的分管院领导应在签发前予以审核。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由学院主办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相关业务分管院领导会签;重要事项应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向院长报告,必要时应送院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上级领导的批示件或交办件,统一由院办公室分类登记造册,另立案卷,跟进督办;承办处(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院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未经主办处室或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及院办公室审核及院办公室审核的公文,院领导不予签发,院办公室不得用印。

第二十九条  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涉密文件的收发、交换、传阅、存档、销毁等要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涉外公文、资料以及网上发布信息等要严格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以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即编号为“粤交办字”的文,经办公室文秘人员核稿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院领导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院领导,有关文件由院办公室负责送院领导传阅。各处()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

管院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现有的规章制度继续执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根据本规则,制订和完善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3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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